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自年10月8日起,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敦化市房产管理局
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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