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年,敦化市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出让了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16年。此批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今年12月底前届满到期。今年10月份,这台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向当地运管所提交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申请,敦化市运管所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并在经营者交齐相关材料后,立即启动了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程序。
近日,敦化市运管部门专门召开听证会,就即将运营期限届满的台巡游出租汽车交通行政许可是否延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记者今天从敦化市运管部门了解到,听证会后,敦化运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出租车行业实际情况,做出了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敦化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发布的不予延续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显示:经审查,这台出租汽车经营者于年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总计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截止至年12月25日,16年有偿使用期限届满。这批经营者与敦化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于年12月25日签署的《敦化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终止。
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之规定,结合敦化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式由公开拍卖有偿有期限使用,转为经营权服务质量公开招投标,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延续这批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台出租汽车交通行政许可。另外,决定书中还表示,如经营者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敦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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